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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主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四、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
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与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
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发生的。继父母或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于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应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平等相待,和睦团结,共同进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二、兄弟姐妹间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十三、离婚的程序和手续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书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
十四、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可以离婚
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本来就不应该结婚。如果婚前隐瞒这情况,与双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十五、妻子没有生育孩子,男方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妻子没有生育孩子,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夫妻关系能不能维持,并不取决于有无子女。有的人看到自己的妻子没有生育孩子,认为无法“传宗接代”,便要求离婚,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准许其离婚。同时,有关组织也应对这种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帮助他提高认识,搞好夫妻关系。
十六、男方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二,女方生养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受理这个离婚案件的决定并通知起诉人,但是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女方虽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到一年,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者,也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十七、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应该归各方自有。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从一方的婚前财产中,给予对方一些照顾。对那些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情况变化,已经难以区分,离婚时,可作共同财产处理。
十八、复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在法律上称为复婚。离婚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是可以的,但须办复婚登记手续,可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恢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同时撤销原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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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常见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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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 条件,必备条件: (1)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即结婚必须是男
女双方 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能早于22周 岁,女不能早 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三条 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 婚,禁止患 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结婚登记是否可以托人代办?
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 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
3结婚登记应持有的证件?
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本人户口证明、身份证及所在 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什么是重婚?
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 没 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而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 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是重婚行为
。对于重婚者 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还应依据刑法 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 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 必经程
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 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 律保护。
6孩子必须随父姓吗?
不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 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
7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 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
生子女 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 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8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 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义务,父母
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 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 失的义务,同时,子女
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 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9双方自愿离婚应如何办理?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
确实是 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 发给离婚证。”
10离婚非要双方同意才能离吗?
不是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能否离婚, 主要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的,可由
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认为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无论一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可作出准
予离婚的判决。
11男方被监禁,女方应到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女方应到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2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 子女的意见?
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
孩子的 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 情况下, 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13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 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
的实际生活水 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 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
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
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14对一方既无经济收入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 育费?
可用属于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5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是否有抚养和 教育的权利?
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 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6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1) 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7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 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 复夫妻关系
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 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关系。
18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是否还可以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2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的 案件,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在六个
月内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无论是否有无新情况,新理由 ,都可以再行起诉。
19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
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 未用于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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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规定 |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规定
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3.有关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4.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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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几项规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3)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A 本人的户籍证明;
B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A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A 本人所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A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B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5)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好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6)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7)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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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A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B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A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B 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C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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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州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18岁。
(2)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同意。
(3)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4)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5)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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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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